注意职责合并~两部法律的选择适用
医学需要~保护母亲(如严重妊高症)或保护婴儿(产前诊断确定为严重畸形计生保健,遗传病等)~终止妊娠~适用《母婴保健法》;
2.非医学需要~如意外怀孕等~终止妊娠~适用《计生法》。
《母婴保健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》因职责合并,法律适用出现改变:
1. 两部法律均由卫计委实施,但两部法又因国务院通知而适用前题完全分开,不产生竞合。
2. 选择适用主要发生在“终止妊娠”上:
(1). 因保护母亲或婴儿(如严重妊高症,遗传疾病等医学需要),适用《母婴保健法》;
(2). 因计划生育原因(如意外怀孕,无指标等非医学需要),适用《计划生育法》
3 . 因适用法律不同,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取得资质不同:
(1).适用《母婴法》,机构要取得特别许可,人员要考核合格;
(2).适用《计生法》,机构在妇产科下取得计生二级许可并注明允许开展的计生项目,人员只要是妇产科医师即可。
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办发[1996]44号)
一、《母婴保健法》及其实施办法,规范计生保健了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行为,旨在提高母婴医疗保健服务质量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属于《母婴保健法》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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