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是转录一个朋友遇到的事情:
2010年9月21日下午,我在重庆黄泥磅市公安局对面的新城丽园小区门口,找到一家“沈军武林豆花”吃饭,下午6点半吃了饭,7点半就开始腹痛、呕吐、拉肚子肠胃炎。开始以为只是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坏了肚子,吃几颗药就没事,到晚上12点,肚子剧痛。于是到医院就诊。
经查血检查、细菌性病理检查,医生诊断是食物引起的急性肠胃炎肠胃炎。需要输液3-5天,并建议住院。
医生告诉我,急性肠胃炎需要输入大量抗生素治疗,而且需要长期疗养,否则一旦破坏肠道菌群,就会很容易复发肠胃炎。
从当天晚上12点半到第二天凌晨6点,我在输液室度过肠胃炎。第二天早晨吃过饭,又到医院输液。
第二天下午,我找到新城丽园小区的“沈军武林豆花”,把自己吃了他们家菜患上急性肠胃炎的情况说了肠胃炎。他们的答复是:
你生病关我什么事情?你不是在我这个餐馆倒下的肠胃炎。
你不要说啥子,我们打110解决肠胃炎。
然后110来了,也没有解决肠胃炎。因为食物中毒事件,不归他们管。
然后找相关部门,他们说,要由医院向疾控中心提交报告,由疾控中心去解决肠胃炎。
我明白了肠胃炎,如果要通过正规渠道解决这件事,我必须:
1、保留当天吃的菜品,提供化验肠胃炎。(每次吃完都打包?)
2、要求医院向疾控中心报告肠胃炎。(那是不可能的)
那么我想知道肠胃炎,如果一个市民在餐馆吃坏了肚子,生了病,如果实现自己的权益?
今天我吃出的是急性肠胃炎肠胃炎,若是有人吃出更严重的病呢?难道也没有餐馆为此负责?